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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今,随着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交通的便利性得到了提高,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发。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害怕因自己的错误而受到惩罚,所以他们一时冲动逃跑了。边肖会给你详细介绍如何处理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以及他们将受到的处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交通事故肇事逃逸需要拘留吗

  依据《刑事诉讼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一般是需要进行拘留的,不构成犯罪的进行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进行刑事拘留。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200元到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以下拘留.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交通事故逃逸属于违法犯罪行为,涉嫌违反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部门吊销,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

  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对肇事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记12分;保险公司按规定应于次年上浮逃逸车辆保险费。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8日晚10时,被告人陈某无证驾驶(车牌未悬挂)面包车沿深圳市某一段路由西向东行驶时,与步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查某相撞,致查某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弃车并离开现场。

  后陈某打122电话报警,被告知警察已出警,让其在门外等候,其先行回家,并让亲戚送5000元钱到交警队。

  4月10日,被告人陈某到深圳市公安局交警队投案自首。经深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事故责任。

  深圳市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犯交通事故(逃逸)罪,向深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被告人陈某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之规定,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宣判后,陈某不服,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

  陈某上诉称,肇事后,离开现场是去报警;报警后未回现场是因为害怕被害人家人报复;第二天让家人给交警队送去丧葬费5000元、主动投案;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不应认定为逃逸。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陈某犯罪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上诉人陈某不应认定为逃逸,上诉理由成立,予以支持。原判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犯罪事实、定罪及适用法律不准,量刑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第(2)、(3)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第67条、第72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专业说法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和“逃跑”的结合,二者共同构成该行为,这也符合刑法上的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主观上,行为人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实施了逃跑的行为。但是,行为人在发生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的目的多种多样:有的是怕受害方或者围观群众对其进行殴打、报复;有的是惧怕现场惨状;有的是为了报警;有的是为了把伤者送往医院;有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同样是逃离现场,目的不同,表现不同,性质不同。

  一般构成要件:

  一是“逃逸”需对发生交通事故有明知。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但是对于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肇事者在主观上应该持有故意,即其是在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后逃跑,否则“为逃避法律追究”也就无从谈起。

  二是“逃逸”需出于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不等同于肇事后单纯客观地离开现场行为,现实生活中,肇事者在肇事后逃离现场的情形很多,但逃离现场的行为,并非都是刑法意义上的逃逸。而且对于“逃避法律追究”应做广义理解,即“逃避法律追究”不仅包括逃避应受到的责任追究,也包括逃避对伤者或财产的抢救义务。

  三是“逃逸”不限于在事故现场逃离。比如,肇事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受伤无法逃跑,但在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即实施了从医院逃跑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中,综合案情,陈某行为不属于逃避责任的情况,故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可见国家法律对交通事故逃逸的规定非常详细,每一个细节都制定了处理方法。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不要惊慌,冷静下来。执法者会依法追捕处理逃亡者,惩罚逃亡者,给受害者一个满意的解释。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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