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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社会,涉及离婚案件时,最常见的矛盾是财产纠纷和子女抚养问题,非常容易产生冲突。在我国法律中,离婚后双方的财产如何界定?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离婚后财产如何界定

  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据一定原则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哪些财产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如果是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即使是离婚,对方也是分不到的,所以一旦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导致离婚,出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第一步就应该是弄清楚哪些是属于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明确了自己的婚前财产,才能更好的保护自身财产不受侵犯。

  坊间还会流传一个说法,那就是结婚后双方的财产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说法是缺乏法律常识的表现。实际上,婚前个人财产,不论多少年后,都不会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都属于各自个人所有,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不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成为共有财产。除非当事人约定为共同财产的除外。

  关于婚前财产的认定与会随之法律新规的变化有所不同。

  案例:

  韦××诉称:2002年3月28日,韦××与陈××登记结婚,生育有一女儿。在共同生活中,陈××性格暴躁多疑,常无故打骂韦××。2007年5月28日,在陈××的威胁下,双方到民政局登记离婚,韦××被迫在陈××早已打印好的离婚协议上签字。离婚时,韦××没有分到任何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房产a和房产b,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房产a由陈××非法赠与陈小×;房产b也是陈××以陈小×的名义办理产权证,陈小×当时还在上学,不可能有经济能力购房。陈××欺诈、胁迫韦××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其中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应予撤销。韦××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离婚协议书;2、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房产a和房产b。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所争议的离婚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在婚姻登记机关留存,根据一般习惯,应当推定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韦××以 “被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书,应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欺诈、胁迫”,但其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韦××主张平均分割的房产a和房产b,此二处房产登记在陈小×名下。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条和第17条的规定,陈小×系本案争议财产的产权人。在争议不动产被确认为甲、陈××共同财产之前,韦××直接主张分割该争议不动产,程序上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不予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法院当庭判决驳回韦××的全部诉讼请求。上诉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案件评析]

  一、夫妻离婚后,一方发现离婚时对方有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或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双方自愿离婚并且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原告先是按离婚协议拿到了巨额财产,后为了多分财产又想去否定这个协议的效力,这其实是一种出尔反尔反悔行为,违背了民法学的禁止反悔原则,也违背了民事行为中最主要的诚实信用原则。

  二、不动产的归属以登记为准。本案争议的两处房产,其登记的所有权人均为第三人,而非原告或者被告。对于房产a,系被告把个人财产经公证合法地赠与给了第三人。在程序上,如果原告想分割该套房子,必须先进行确认该房子是共同财产的确认之诉,然后再申请公证机关或司法机关撤销赠与公证后才能提起财产分割之诉。原告直接提出分割第三人的房产在程序上是错误的。对于房产b,原告如认为自己或被告有出资,那也是一种债的关系,应当在返还欠款的诉讼中解决,而不能直接提起不动产的分割之诉。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由双方协商处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具体规定如上。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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